关于公布《宿迁学院学生考试违纪行为认定与处理规定》的通知
宿院〔2022〕43号
关于公布《宿迁学院学生考试违纪行为认定与处理规定》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宿迁学院学生考试违纪行为认定与处理规定》已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公布。
特此通知。
宿迁学院
2022年7月11日
宿迁学院学生考试违纪行为认定与处理规定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考试管理,严格考试纪律,培养学生的诚信意识和纪律观念,树立优良学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宿迁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宿院学〔2019〕101号)等我校相关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考试,主要是指学校根据人才培养方案组织的校内考试,以及由教育行政部门或教育考试机构组织,我校承办的各类考试。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科在籍学生。
第二章考试违纪行为的认定
第四条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不按指定位置就坐的;
(二)不按指定位置放置书籍、资料的;
(三)经认定其他属于违纪行为的。
第五条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闭卷考试时,考生桌上、桌内或座位旁仍有与考试内容相关文字材料的;
(二)闭卷考试时,查看教材、笔记或复习资料的;
(三)闭卷考试时,夹带与考试课程有关的纸条或资料的;
(四)抄袭或偷看他人答卷、草稿纸,或故意移动答卷让他人偷看或抄袭,协同作弊的;
(五)携带手机等通讯设备以及各类具有存贮功能的电子设备进入考场的,或上网搜索与考试课程相关信息的;
(六)考试过程中交头接耳或向他人打暗号、手势等传递信息的;
(七)传递与考试课程内容相关的纸条,或交换试卷、草稿纸的;
(八)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在考试中途故意将试卷、答卷带出考场的;
(九)经认定其他属于作弊行为的。
第六条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严重作弊:
(一)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二)组织作弊的;
(三)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发送(接收)与考试课程相关信息的;
(四)在考试作弊处分期内再次发生作弊行为的;
(五)考前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的;
(六)经认定其他属于严重作弊行为的。
第三章考试违纪与作弊处分
第七条认定为考试违纪的,该课程成绩以“0”分记,根据具体情节和认错态度,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警告处分期限为6个月。考试违纪情况在所属学院进行通报。
第八条认定为考试作弊的,该课程成绩以“0”分记,根据具体情节和认错态度,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其中严重警告处分期限6个月,记过处分期限为9个月。考试作弊情况向全校通报,由学生所属学院通知学生家长。
第九条认定为考试严重作弊的,该课程成绩以“0”分记,根据具体情节和认错态度,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其中留校察看处分,处分期限为12个月。考试作弊情况向全校通报,由学生所属学院通知学生家长。
考生行为涉嫌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移送国家司法部门或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章考试违纪行为认定和处分程序
第十条考试工作人员发现违纪或作弊行为的,应及时终止该生考试,保全相关证据,在《宿迁学院考场记录表》上如实记录违规事实及主要情节,并要求考生签字确认;如考生拒签,可由监考教师注明“拒签”字样。考试结束,经2名及以上监考教师签字后,及时将考生试卷《宿迁学院考场记录表》及相关证据送交教务处。
第十一条学生考试违纪或作弊的认定和处分由教务处会同相关学院(2名以上工作人员)对事实进行调查、审核和确认,提出处理意见,报送学生工作处。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处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十二条对考试违纪或作弊的学生作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决定的,报分管校长审批;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的,须进行合法性审查,分管校长审批,并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十三条处分决定书由学生工作处会同学生所属学院负责送达。
第十四条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具体流程按照学生申诉处理相关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宿迁学院关于考试违纪与作弊行为的认定与处分的规定》(宿院〔2018〕39号)同时废止。
宿迁学院学生考试违规行为认定表
学年学期 |
20 —20 学年第学期 |
考试科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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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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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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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行为发现 |
监考教师()其他: |
考生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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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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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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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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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违规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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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检查 |
有( ) 无( ) |
违规事实及 主要情节 |
监考教师(签字): 以上内容属实,考生(签字): |
其它处分情况记录(注明处分时间、原因及文号等) |
审核人(签字): 年月日 |
教务处意见 |
负责人(签字):(公章)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