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术与传媒学院
宿院艺传〔2021〕11号
关于印发《宿迁学院艺术与传媒学院印章管理规定
(试行)》的通知
各部门、各系:
《艺术与传媒学院印章管理规定(试行)》经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宿迁学院艺术与传媒学院
2021年11月30日
宿迁学院艺术与传媒学院印章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印章管理,严格用印制度,规范用印程序,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印章包括“宿迁学院艺术与传媒学院”、“中共宿迁学院艺术与传媒学院委员会”两枚印章。学院印章代表学院,依法依规对内对外使用。
第三条 印章的管理
(一)必须指定专人保管和使用印章,专人确因事离岗时必须由院领导指定人员暂时代管。
(二)印章要存放于保险柜或加锁的抽屉内。严禁将印章带离办公地点,用印完毕后,应将印章及时放回原处,人离锁落。
(三)凡因印章使用或保管不当而出现事故,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条 印章的使用
(一)印章使用总体要求
所有人员用印时,均需填写《艺术与传媒学院用印申请表》(见附件),经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后,方可用印。用印时填写《艺术与传媒学院用印登记表》。使用印章的范围应与批准人的职权相适应。
(二)印章使用范围
1.以院党委和院行政名义发出的公文;
2.以学院名义颁发的各类证书、聘书、工作证件、奖状等,由相关人员提供明细清单后再用印;
3.以学院名义签署的合同、协议书、意向书以及送报的计划任务书、统计报表、审查表等重要文本和呈报材料;
5.以学院或个人名义申报的教研类项目、科研类项目、成果、奖励及专利申请等;
6.对外发函,向上级报告、请示、汇报的相关材料;
7.证明信、成绩单等学生个别需要盖章的材料;
8.其他需要用印的各类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出差介绍信、证明材料、其他材料等)。
(三)印章不予使用范围
1.属私人事务不予加盖印章;
2.空白文档、空白表格以及空白介绍信等;
3.用铅笔、圆珠笔或不同笔迹不同颜色书写的、多处或关键字涂改、字迹不清的材料;
4.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证书、证件、聘书、合同、协议、文件、函件、材料、报表等。
5.落款名称与所用公章不一致材料。
第五条未尽事宜,由艺术与传媒学院办公会研究决定。
附件:艺术与传媒学院用印申请表
附件:
艺术与传媒学院用印申请表
用印人(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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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印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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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印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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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印种类 |
□学院红印 □党委红印 |
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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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印事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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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印人(部门) 负责人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分管院领导 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院长(书记)意见 |
签字:年月 日 |
艺术与传媒学院院办公室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