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术与传媒学院
宿院艺传〔2022〕4号
关于印发《艺术与传媒学院教学督导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的通 知
各部门、各系:
《艺术与传媒学院教学督导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经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宿迁学院艺术与传媒学院
2022年3月15日
艺术与传媒学院教学督导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确立教学质量中心地位,发挥教学督导在规范教学秩序、指导教师教学、开展教学评估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依据《宿迁学院教学质量监控实施办法》(宿院教质[2021] 3号)、《宿迁学院教学督导工作条例》(宿院教质〔2021〕1号),以及学院相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教学督导委员会是学院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的常设机构,负责学院课堂教学、实践教学、教学材料、教研活动等工作的督导、反馈和评价。同时,根据国家最新精神和学校相关要求,组织研讨,开展学院教学质量监控实施办法的制(修)订工作。
第三条 教学督导委员会由若干委员组成,其中设主任1人、副主任1-3人;办公室设在学院教务办,设主任和秘书各1人;教学督导小组一般设3-5人,也可视专业情况多设。
第四条 教学督导委员会成员由思想政治素质好,学术水平较高,教学经验丰富,热心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责任心强,坚持原则,具有奉献与创新精神的教师组成。教学督导组成员原则上不聘任院领导和专业(系)负责人。
第五条 教学督导委员会原则上每2年换届1次,或视需要进行换届,不能履行职责者可中途终止聘任。
第六条 教学督导委员会机构名单报学校教学质量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教学督导委员会要学习领会国家教育方针、政策、法规与学校的规章制度、重要文件,了解学校教学改革最新信息,接受学校阶段性教学督导工作任务,制订学院督导工作实施计划,对教学评估工作、教师教学过程、教学质量和学生学习质量等开展督导、管理、评价。
第八条 教学督导委员会主任按照国家方针、政策与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全面领导学院教学督导工作,副主任抓好常规建设和实施方案制订等工作,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运行和协调工作,督导组按照具体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第九条 教学督导委员会办公室依据教学工作要点和教学督导工作计划,结合实际完成情况,研究教学督导工作,撰写研究报告,做好工作总结。
第十条 教学督导组对日常教学工作进行检查、督导,通过听课评课、查阅教学计划和教学资料等方式,规范教学管理,考察评价教学质量与效果,为学院在教学管理及教学改革方面的决策提供参考意见;通过召开座谈会、学生测评等形式,及时了解教学中的问题,并将具体意见和建议等信息及时反馈给教学督导委员会。
第三章 教学督导工作主要内容与方式
第十一条 教学督导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督教
1.“教风”建设情况督导。重点了解教师履行教学工作规范、教书育人和完成教学工作任务情况,包括教师备课、课堂教学、课后辅导、作业批改、命题阅卷等。加强对新入职年轻教师、外聘教师和学生评教排名后5%教师的教学督导。
2.实践教学环节(实验教学、实习实训、毕业论文等)督导;开展各专业教研活动情况督导。
3.发掘和遴选优秀教师、优质课程、优秀教学改革项目等,并向学院推荐。
4.针对“教风”建设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跟踪调研或专题调研,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二)督学
1.“学风”建设情况督导。监督检查学生学习习惯养成、自主学习与创新能力培养、学习效果等情况,提供反馈意见与建议。
2.针对“学风”存在的问题,进行跟踪调研或专题调研,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三)督管
1.对日常教学管理秩序、考试秩序和教学管理规范等情况督导,包括教学大纲、教学进度表、课表、试卷、毕业论文(设计)、教学管理文件、教师个人业务档案、教科研活动与会议记录等。
2.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迎评准备事项督导。
3.教室、实验室等教学场所及其内部设施合理使用与管理情况督导。
(四)督意识形态
1.对在课堂教学中传播错误观点和言论的教师与学生,要及时上报教学督导委员会。
2.检查教师使用“马工程”教材情况。
第十二条 教学督导工作的主要方式
(一)听课评课,及时发现课堂教学中存在的各种问题。
(二)参加各学院教学工作会议,参与教学计划修订、专业设置、课程改革、教学评估及教学评比等研讨和论证工作。
(三)抽查教学管理档案,包括大纲、教改方案、教学管理文件、教案、讲稿、作业、报告、试卷、论文指导等资料。
(四)召开师生座谈会,调研与评价教师教学质量和学生学习质量,督查与指导教学管理运行情况。
(五)跟踪实践教学,关注实践教学效果。
(六)参与教研活动,了解、评估各学院(部)的教研活动状况。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各系也应设立教学督导小组,对本系课堂教学等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并接受学院教学督导组的检查指导,以加强教学和完善教学管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办负责解释。
艺术与传媒学院
2022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