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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宿迁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编辑:樊亚萍   时间:2022-06-01 15:21:05  浏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江苏省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以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学校按照教育部批准或设置专业时确认的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条学校学士学位证书按授予对象分为“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以下简称“普通本科毕业生”)“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以下简称“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和“来华留学本科毕业生”三种类型。学士学位证书上分别注明“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

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四条宿迁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评定工作机构,完成学校学位评定相关工作。

第五条宿迁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学位评定委员会”)和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以下简称“学位评定委员会”)两级管理。

第六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17-25人组成,设主席1名,副主席、委员若干名,成员总数为奇数。主席由校长担任,副主席由分管教学、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委员由各二级学院院长、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以及教师代表担任。

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学位评定日常工作,办公室挂靠教务处,教务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七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设立,由7-15人组成,设主席1名,副主席、委员若干,成员总数为奇数。委员原则上应包含院长、教学院长、系主任、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代表组成,主席由院长担任。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设秘书1名,由教务秘书担任,负责日常工作。

第八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换届和调整,由职能部门提出建议名单报校长办公会审定,特殊情况下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可指定临时委员。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换届和调整由相关二级学院提出建议名单,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

第九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要工作职责:

(一)制定、修订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二)审定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

(三)作出撤销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四)研究处理与学位工作相关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审核并提出本学院授予学士学位毕业生建议名单,报学位评定委员会;

(二)将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结果及时告知当事人;

(三)研究处理本学院与学位工作相关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履行职责、做出有关决定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成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章授予条件

第十二条普通本科毕业生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在规定的修业期限内,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取得规定学分,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合格,经审核准予毕业,所有课程成绩平均学分绩点达到1.8;

(三)非艺术、非外语类专业学生须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CET-4)考试,成绩达到350分(710分制);高考语种为非英语的学生,也可参加相应语种的四级考试,成绩达到50分(100分制);艺术类专业学生须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CET-4)考试,成绩达到256分(710分制);英语专业学生须参加全国高等学校英语专业八级考试,成绩达到45分(100分制);日语专业本科学生须参加学校学位日语考试,成绩达到60分(100分制);

(四)非外语类专业学生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CET-4)考试、英语专业学生参加全国高等学校英语专业八级考试,成绩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可参加学校组织的学位英语考试,成绩达到60分(100分制)。

第十三条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符合毕业条件;

(三)参加并通过毕业论文答辩;

(四)非英语专业学生外语成绩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全国英语等级考试三级笔试(PETS-3)成绩40分(100分制)及以上;

2.全国大学外语四级考试成绩320分(710分制)及以上;

3.自考本科段英语50分(100分制)及以上;

4.已取得英语专业专科及以上毕业证;

5.已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

6.参加校学位英语考试,成绩40分(100分制)及以上。

(五)英语专业学生须参加学校组织的成人本科高等教育学士学位第二外语考试,成绩40分(100分制)及以上。

第十四条来华留学本科毕业生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授予学士学位:

1.思想上对我国友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学校的校纪校规,尊重中国人民和其他不同国家与地区的宗教、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遵守社会公德,品行端正,恪守学术道德;

2.在规定的修业期限内,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取得规定学分,毕业设计(论文)成绩合格,经审核准予毕业;

3.获得汉语水平考试(HSK)四级合格证书。

第十五条学士学位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公安或司法机关处罚的;

(二)受到记过及以上纪律处分未解除的;

有本条情形的学生,可在毕业后一年内申请授予学士学位,逾期学校不接受其学士学位申请。

(三)由于其他原因,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不授予学位的。

第十六条普通本科毕(结)业生成绩未达到学校规定要求,可在毕(结)业后一年内重修相关课程,成绩达到规定要求,且满足学位授予条件的,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逾期学校不接受其学士学位申请。

第四章授予程序

第十七条授予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按如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

1.普通本科毕业生填写《宿迁学院学士学位申请表》(普通),来华留学本科毕业生填写《宿迁学院学士学位申请表》(留学生)向所属学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的申请;

2.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填写《宿迁学院学士学位申请表》(继续教育),经班主任签署意见后,报继续教育学院教学管理科。

(二)初审和推荐

1.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对本院申请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的授予资格进行初审,提出建议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和建议不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及原因,并在院内公示3天,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签字和盖章后,报送校学位办。

2.继续教育学院根据相关授予条件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初审,初审结果须在继续教育网站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后,报各专业所属学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召开会议,对继续教育学院初审结果进行评议,提出建议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和建议不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及原因,经院学位分委员会主席签字和盖章后,报送校学位办。

(三)复核

校学位办对建议名单进行复核,分别完成普通本科毕业生、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和来华留学本科毕业生的审核报告,并将建议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和建议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报呈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四)审定

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会议,分别对普通本科毕业生、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和来华留学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进行评议、审定,并做出决议。

(五)颁发证书

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字后颁发证书。

(六)归档上报

校学位办将《宿迁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册》及相关资料移交学校档案室归档,并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学校于每年6月、11月集中受理补授学士学位申请,补授的学士学位证书,发证时间按补授的日期填写。

第十九条学士学位证书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颁发的《学位证书和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办法》(学位〔2015〕18号)的要求制作与管理。

第二十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教务处按照学位委员会会议审定的时间与结果制作、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一条学士学位证书签发后,如有遗失或损坏的,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学位证明书。学位证明书与原学士学位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二条经审查撤销学位的,学校予以公告,收回其学位证书、注销学位证书的注册信息,并报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对学位授予决定有异议者,普通本科毕业生(来华留学本科毕业生)可于校学位评定会议后三个工作日之内,向所属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书面复核申请,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复核申请。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继续教育学院)调查并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

第二十四条学位申请与审查过程中如有弄虚作假、营私舞弊或不符合国家学位条例及本细则规定的条件,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撤销当事人所取得的学位,并根据情节轻重,提请相关部门给予有关责任人相应的纪律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执行,原《宿迁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宿院〔2021〕58号)和《宿迁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及实施细则(修订)》(宿院教〔2021〕21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由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