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宿迁学院财务收支审批办法》的通知
(宿院〔2023〕15号)
各部门、各单位:
《宿迁学院财务收支审批办法》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宿迁学院
2023年5月5日
宿迁学院财务收支审批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预算执行,明确财务审批权限和责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108号)、《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22〕128号)、《江苏省省属院校经济活动内部控制实施指南(试行)》(苏教财〔2017〕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学校财务管理的各类经费收支。
第三条学校财务审批实行分类管理、分级授权、逐级审批、逐级负责的管理制度。各部门、各单位实行财务“一支笔”审批制度,各级审批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和审批权限内履行审批职责。
各类经费不得人为拆解,化大为小,规避审批权限规定,由此造成经济损失的,追究当事人和审批人的责任。
第四条财务审批遵循以下原则:
(一)预算控制。收支审批业务应已纳入预算管理,不得无预算或超预算审。
(二)授权审批。不同层级管理人员的财务审批权限,由学校文件、校长办公会或校长书面授权明确,各级审批人不得越权审批。
(三)逐级审批。对未按程序越权审批事项,下一环节审批人有权拒绝审批,会计人员有权拒绝办理。
(四)归口管理。专项经费按照职责权限实行归口管理。
(五)权责一致。审批人对所审批经费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等负责。
(六)审批回避。审批人不能审批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经办的经费支出业务,应由本单位其他负责人或上一级负责人审批。职能部门、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本人经手使用的经费支出,由业务分管校领导审批;教学单位行政负责人本人经手使用的经费支出,由教学单位党委书记审批。
第五条财务收支审批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财务收支是否列入预算,是否符合预算确定的方向、范围和绩效。
(二)财务收支是否客观真实。
(三)财务收支是否符合财经法规和学校财务制度规定。
(四)财务收支是否符合项目管理要求或合同约定。
(五)财务收支是否符合效益性原则。
(六)财务收支的原始凭证是否符合票据管理规定。
(七)财务收支是否符合决策权限的规定。
(八)审批人认为应当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会计人员依法实施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财务制度规定的审批事项,须拒绝办理并要求经办人员予以纠正。
第七条财务处对经费收支实施财务监督,审计处对经费收支实施审计监督,纪委机关对经费收支监督实施再监督。
第二章 收入审批
第八条财务处作为学校收入归口管理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履行各类收费管理、财务核算、收入结算分配、票据管理和会计监督职责。
第九条校内各类收费项目均应履行审批制度。由执行部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提交具体收费项目名称、标准测算、收费范围和对象等相关材料,报财务处审核。
(一)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须经财务处审核,报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审议,校长办公会审定后,报省发改委批准后执行。
(二)属于对校内学生进行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的,须符合《江苏省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收费申请经财务处审核、报省发改委备案,申请部门对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公示后方能收取费用。
(三)属于市场化收取培训费、鉴定费、资源占用费等项目的,按学校合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应与交款单位签订合同的,应将合同报财务处备案后,依据合同履行收费。
第十条各部门、各单位收取的各类收入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所有收入纳入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按规定开具相关票据,属于非税收入的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
第三章 支出立项审批
第十一条重大项目在纳入年度预算前必须先论证立项,并按照“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各部门(单位)不得擅自改变预算用途、超预算或无预算立项。特殊情况确实需要改变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改变预算用途的:
单项金额10万元以内的,常规公用经费,由部门(单位)提出申请,财务处审核,业务分管校领导审批。归口部门管理的经费,由部门(单位)提出申请,归口管理部门审核,业务分管校领导审批。
单项金额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内的,业务分管校领导审批后,分管财务校领导加批。
单项金额30万元以上的,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或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业务分管校领导代表学校审批。
(二)超预算或无预算项目从学校应急预备费中列支的:
单项金额10万元以内的,校长审批。
单项金额10万元以上的,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或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业务分管校领导代表学校审批。
第四章 支出审批
第十三条支出审批根据不同经济事项和经费类别分别设置审批权限,以每次经济活动发生额度大小划分权限,实行逐级审批,各级次审批人在审批时应签署审批意见。
第十四条部门(单位)须根据内部控制规范、经济责任制度和工作实际,建立健全审批制度。
第十五条支出业务的经办人是该项业务的直接责任人,对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等承担直接责任;初审人(验收人)对其审核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承担审核责任;审批人对其审批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决策有效性等承担审批责任。
第十六条各类财务支出必须有经办人、初审人(验收人)、部门(单位)负责人签字与审批。金额超过部门负责人审批权限的,按“分级负责,逐级审批”原则履行审批程序。
(一)人员类经费支出
学校安排的人员类支出,不得列支评审费、办公费等办公业务类支出,不得用于安排归口部门自身支出。其中:
1.按照国家政策和学校人员经费预算正常按月发放的人员各类工资性支出,以及按照规定分月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社会保障缴费等政策性支出,由人事处测算制表,业务分管校领导审签,财务处发放。
2.学校统一安排的年终结算分配款项(包括奖励性绩效、超课时、相关补贴、奖励金等),由人事处会同相关归口管理部门审核,报校长办公会批准后执行。
3.各部门单位依据学校有关规定发放校内人员工资外薪酬,用创收资金发放人员奖金、津补贴等,由人事处审批。
4.各类奖勤助学金支出由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
5.从人员类经费提取的基金,由基金发起部门测算审批,人事处纳入工资表。
(二)科研项目经费。主要包括纵向科研经费和横向科研经费,支出审批按照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三)学校预算安排的常规公用经费。主要包括各部门、各单位公用支出、专项业务支出。审批权限如下:
教学单位:3万元以下行政负责人审批,3万元以上党政负责人双签。
职能部门(直属单位):3万元以下部门(单位)负责人审批,3万元以上,部门(单位)负责人,业务分管校领导逐级审批。
(四)项目类专项经费。主要是指部门(单位)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的需要而具有专门用途的经费。主要有实验室建设、图书资源购置、办公设备购置、信息化建设、人才引进、后勤专项维修(非大型修缮)等。支出审批权限如下:
教学单位:5万元以下行政负责人审批,5万元以上党政负责人双签。
职能部门(直属单位):5万元以下部门(单位)负责人审批,5万元以上,部门(单位)负责人,业务分管校领导逐级审批。
(五)基本建设经费支出。主要指学校房屋、基础设施新建、改扩建项目以及大型修缮项目。基本建设工程价款支付及项目建设管理费的使用参照项目经费审批权限执行。
(六)财务费用支出。主要指银行结算手续费、银行借款利息等财务费用支出,以及银行借款的本金归还等,由财务处负责人审批。
(七)其他应缴支出。主要指学校向税务机关缴纳税费、向财政专户或国库汇缴款项等支付,由财务处负责人审批。
(八)对外捐赠支出。须事前审批,由校长办公室扎口管理。1万元以下,预算所在部门(单位)负责人审核,报校长办公室主任审签;1万元以上3万元以内报业务分管校领导审批;3万元以上报校长审批。
第十七条创收经费的分配按照学校有关收费及分配管理规定执行,如未明确规定的,首次确定分配比例需由创收部门提出申请,经业务分管校领导审核、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视具体情况报校长办公会批准。创收类经费经结算分配后,由部门掌握使用部分参照常规公用经费支出审批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代收代付项目支出审批
(一)投标保证金的退还由招投标办公室主任审批。履约保证金的退还,项目所在部门确认对方不拖欠学校费用后,由项目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批。
(二)学生退费审批。先由所涉及的部门(指学生所在学院、教务处、学生处、后勤处、继教院等)出具书面意见后,由财务处负责人审批。
(三)校内营业款的结算审批。后勤处出具结算明细,由后勤处负责人审批。
(四)其他代收代付项目支出审批。党团费、学会(协会)会费、学生代办费等受托代理经费审批,参照项目类专项经费的审批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专用基金支出审批
按规定提取的各种专用基金支出的审批,有相关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的,按办法执行;没有相关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的,参照项目类专项经费的审批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资产损失(报废)的核销审批,按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借款及现金使用审批
第二十一条借款事项的报账审批按预算经费审批程序权限执行。
第二十二条向学校借款仅限于本校教职工。借取现金仅限用于现金支付范围内的业务,借款单须明确借款事由、经费列支渠道和还款时间,同时提供借款金额的测算依据。
所借款项应在借款后2个月内归还或报账。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账的,当事人必须提交书面申请,经业务分管校领导同意方可延期(延期时间不超过一个月)。自借款日起,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或报账的,从借款人工资扣除,直至借款清偿。
教职工调离、退休、离职前须到财务处结清借款,无法结清的由接管人重新办理借款手续。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支付现金严格按照现金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现金开支范围包括:
(一)用于支付向个人购买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
(二)出差人员需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三)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四)工作特殊需要。
第六章 审批权限变更与授权
第二十四条财务审批权限的变更。由于以下原因之一需变更财务支出审批负责人的,相关单位应及时将有关文件或变更材料送交财务处,财务处作相应调整:
(一)负责人工作岗位变动的。
(二)校长根据工作需要调整审批权限。。
第二十五条财务审批权限的授权。财务支出审批一般不得随意授权。财务支出审批权限授权只能在同层级之间或由上级代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实行财务支出审批授权。
(一)财务支出审批负责人因故不在岗超过1个月的。
(二)实际管理需要。
第二十六条财务支出审批授权程序
(一)校级领导之间财务支出审批授权由校长或校长办公会决定,并由授权人签署授权委托书。
(二)各部门(单位)财务支出审批授权需授权人签署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须载明授权人、被授权人、授权原因、授权期限、授权业务内容以及其他须说明事项,并加盖所在单位印章报业务分管校领导批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所称“以上”均包括本数,所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宿迁学院财务收支审批办法(试行)》(宿院〔2020〕37号)同时废止。此前发布的相关文件制度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