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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学院横向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充分调动我校教职工承担横向科研项目的积极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8〕25 号)、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苏发〔2018〕18号)以及《省教育厅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实施细则》(苏教科〔2018〕9 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横向科研项目(下称“横向项目”)是指政府部门购买服务以及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自然人等委托的非专项财政资金的科研项目,包括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等。
第三条 横向项目按照合同制管理,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
第四条 横向项目应坚持诚信、互利、公正、自愿的原则,同时兼顾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不得损害学校声誉和利益。涉及国家安全或重大经济利益需要保密的技术进入技术市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五条 横向项目管理实行学校、二级单位及项目负责人三级管理。
第六条 科技处/人文社科处(下称“科技处”)负责横向项目的组织、立项、结题以及合同审批、签订和管理等工作。横向项目必须经我校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并加盖“宿迁学院”公章或“宿迁学院技术合同专用章”后方为有效。除学校所属独立法人单位外,任何二级单位、研究机构和个人均不得以本单位名义对外签订横向合同。财务处负责横向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及时办理科研经费的入账和收支核算工作,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合同和财经法规使用经费。
第七条 横向项目负责人所在二级单位是横向项目的业务管理单位。横向合同签订前,二级单位应对合同条款逐条审定,重点对技术条款、经费支付及使用条款、项目完成的基本保障条件、验收标准、知识产权权属的规定以及执行责任、违约责任、纠纷解决方式等进行核查。二级单位应当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为横向项目的执行提供条件保障,督促项目负责人遵守有关规定,按照合同的约定开展研究工作,承担项目具体管理和经费监管责任。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应为学校在岗教职工,是横向项目具体实施的第一责任人,对横向项目的申报、实施、经费支出、结题验收及知识产权保护等环节与过程承担全部责任。项目负责人应在科研服务活动中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文件以及合同的规定,开展科学研究,规范使用经费,认真履行合同。
第九条 横向项目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签订程序:
(一) 项目负责人草拟合同文本。涉及中国境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各类合同,须提交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中外文合同文本。
(二) 二级单位负责对合同进行初审。初审内容包括项目实施方案的可行性,项目组成员是否具备完成项目的条件和能力,本单位是否可提供项目实施所需场地、设备及人员等条件,外协科研事项是否必要且可行,项目成果归属和权益分配是否合理等。
(三)科技处负责对合同复核审查。复核审查内容包括合同主体资格是否合法,合同条款是否完整,合同内容是否合法,合同双方权利和义务是否对等,结题方式是否明确约定,知识产权归属是否合理,违约责任、争议解决办法、管辖约定是否清晰等。
(四)重大横向项目合同须经校法律顾问审阅,并根据法律顾问意见修改后,报科技处审批。
第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项目负责人和项目委托方共同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项目名称;
(二)合同的内容、范围和要求;
(三)履行的计划、进度、期限、地点和方式;
(四)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
(五)风险责任的承担;
(六)技术成果的归属和收益的分成办法;
(七)验收标准和方法;
(八)价款、报酬及其支付方式;
(九)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
(十)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一)名词和术语的解解。
第十一条 合同涉及学校科技成果转化时,应符合《宿迁学院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合同中原则上不得约定使用学校的其他无形资产,包括在产品、产品包装或广告中出现“宿迁学院监制、研制”“宿迁学院专利、科研产品”等内容,以及使用学校校名、校徽、地理标识和主要建筑物图形等。
第十三条 合同文本总数为对方所需份数外加学校所需三份(项目负责人、二级部门、科技处各执一份)。科技处负责对存档合同及项目信息保密,非经项目负责人同意,一律不准借阅或外传。
第十四条 如横向项目需以投标方式获得、需要学校授权并提供相关资料时,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拟投标项目的相关情况、技术需求和成果形式、参与投标需要提交的资料等,经二级单位初审科技处复核审查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横向项目实施中需要委托第三方完成的,须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且应签订相应的外协科研合同。
第十六条 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项目负责人应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内容,并及时保全合同执行过程中的过程性材料与相关票据。项目负责人对技术资料在内的相关材料的交接应与项目委托方办理签收手续。
第十七条 横向项目委托方要求编制预算的,项目负责人应根据委托方的要求、学校的有关规定以及科学研究的实际需要编制预算,编制的预算应经学校财务部门审核后提交委托方。
第十八条 横向项目的变更和解除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说明变更内容及原因,明确已完成成果的归属和经费的使用,并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要求审定,同时提交原件供科技处存档备查。
第十九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因项目负责人调动或离职等个人原因,需要变更负责人的,应及时与项目委托方沟通签订变更或终止协议。
第二十条 项目负责人因个人原因造成项目未能按约定履行或未能通过验收而引起争议的,学校有权冻结其项目经费,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同时项目负责人应负责争议的相关处理工作,承担诉讼、仲裁等相关费用及相关法律责任,造成学校损失的,学校有权向项目负责人追偿。
第三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一条 凡使用横向科研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除项目合同另有规定外,均属于学校的国有资产,必须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凡使用横向科研经费形成的知识产权,均属学校所有。
第四章 结题及结算管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应根据横向合同的约定,按期进行项目结题。
第二十三条 横向项目结题前必须清理并结清项目所有应收、应付等往来款项。
第二十四条 凡经过科技处签订的横向科研项目合同,合同期满都必须办理结题、终止、变更、延期或补充等手续。
第二十五条 项目结题按照合同约定方式进行。未约定但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即视为结题:
(一)通过验收、鉴定;
(二)委托方出具合同完成的证明材料;
(三)合同有效期满一年内,委托方未提出任何异议;
(四)合同任务未完成,经甲乙双方同意签署合同终止协议,报科技处备案。
第二十六条 横向项目结题后,结余经费的结转与使用按照《宿迁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没有明确规定的,按上级有关文件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原《宿迁学院科研项目管理规定(试行)》(宿院科〔2016〕5号-1)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