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领导信箱|设为首页|加入收藏

科研管理

关于印发《宿迁学院纵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编辑:樊亚萍   时间:2020-12-22 22:10:13  浏览:



附件

宿迁学院纵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纵向项目管理与服务,激发广大教师投身科研热情,推动学校科研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825 号)、科技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法人责任的若干意见》(国科发计〔201286 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纵向项目管理的意见》(教技〔201214号)、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苏发〔201818 号)以及《省教育厅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实施细则》(苏教科〔20189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纵向项目是指以宿迁学院为主持单位或合作单位从政府主管部门获得的各类科研项目。

第三条 纵向项目管理按照上级相关管理规定及合同书(包括计划书、任务书、预算书等,下同)约定的申报、立项、过程、结题、验收、材料归档等流程与环节管理。

第二章 管理体制与职责

第四条 纵向项目管理实行学校、二级单位、项目(课题/任务,下同)负责人三级管理,建立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部门协同、责任到人的管理机制。

第五条 学校是纵向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分管科研工作的校领导负责统筹科研、财务、人事、后勤和审计等相关职能部门,各负其责,协同推进,保障纵向项目顺利开展。

第六条 学校科技处/社科处(以下简称科技处)是学校科研工作主管职能部门,负责全校纵向项目的指导、审核、检查、评估、验收等过程管理与服务。

第七条 校内各二级单位是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是本单位纵向项目管理的主体,负责协助科技处对本单位纵向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管。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为纵向项目的直接责任人,全面负责其所承担项目的申报、实施、经费管理以及结题验收等工作。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九条 科技处负责纵向项目信息发布,必要时可召开项目申报动员会,解读相关项目指南。同时,负责与纵向项目主管部门沟通协调,解决科研人员在申报环节中遇到的相关问题,规范项目推荐申报程序。

第十条 各二级单位负责及时将纵向项目申报的相关信息和要求通知本单位的科研人员,动员并组织项目申报;协助科技处做好指南解读,必要时与科技处一起指导和协助科研人员科学规范地做好项目申请书、经费预算书和合同书的撰写编制。

第十一条 项目申请人应仔细阅读各类纵向项目的申请指南及相关文件要求,认真选题,科学组建团队,按照科技处和所在二级单位要求完成申报材料的填报,并保证申报材料规范完整、内容信息真实准确。

第十二条 为维护纵向项目选题立项的严肃性,项目申请人所在二级单位须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对材料的规范性、真实性进行审查,并按时向科技处提交申报材料。

第四章 项目立项

第十三条 纵向项目批准立项后,科技处负责通知相关二级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各类纵向项目一经立项,须到科技处办理立项登记。

第十四条 立项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主管部门和科技处的要求,及时规范填报项目预算书、任务书、合同书等相关材料,科技处进行形式审核后统一上报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有限报要求时,科技处应组织专家进行校内评审,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择优上报。

第五章 配套办法

第十五条 配套资助经费随其项目列入学校科研计划,并按当年到账经费及时配套到位。

第十六条 立项资助的科研项目按下列标准配套资助:国家级立项资助项目按11比例配套资助,单项配套经费额度不超过50万元;省部级立项资助项目按10.7比例配套资助,单项配套经费额度不超过30万元;厅级立项资助项目按10.5比例配套资助,单项配套经费额度不超过15万元。

第十七条 我校作为合作方与外单位联合申报获得立项资助的国家、省部级项目,根据实际到校经费,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中约定的配套比例30%给予配套资助。单项配套经费额度不超过15万元。

第十八条 对于指导性项目(自筹经费),学校给予一定的经费资助。资助标准为:国家级(理工类)5万元/项、国家级(社科类)3万元/项;省部级(理工类)3万元/项、省部级(社科类)2万元/.

第六章 项目过程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合同书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项目负责人及成员应严格执行合同书所规定的各项条款,及时开展研究工作。项目产出成果(发表研究论文、出版著作等)上均应标注项目资助来源和项目编号。

第二十条 凡正式立项的纵向项目,科技处应根据项目主管部门要求或合同约定的检查节点,会同相关二级单位,从项目进展、研究质量、经费管理等方面实施对纵向项目的监督管理,督促项目负责人认真履行合同、合理使用经费、完成任务指标、提交相关报告。

第二十一条 对于我校科研人员承担的纵向项目,项目主管部门对过程管理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主管部门没有具体规定的按照以下要求执行:

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项目或实施周期三年及以下的项目,项目负责人需将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科技处;实施周期三年以上的项目,项目负责人除每年向科技处提交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外,还需配合接受现场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纵向项目实施期间,项目负责人可在研究方向不变、研究目标不降低的前提下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可根据项目研究需要,按规定自主组建和调整科研团队,同时报科技处和上级项目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取得重大进展或出现的重大问题,项目负责人需及时上报科技处和所在二级单位。

第二十四条 对研究计划执行不力、难以达到预期研究目标的项目,科技处可视情况提出更换项目负责人、中止或撤销项目的建议,并上报相应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及其成员因出国、进修或退休以及其他原因无法继续从事研究工作的,须提前半年报告。科技处应要求项目负责人视情况办理项目委托代管或正式变更项目负责人相关手续,项目负责人或成员在离开项目组前均需办结研究工作、研究经费、仪器设备等移交手续。相关材料由所在二级单位审核,报科技处复核备案。

第二十六条 项目执行期间,由于项目负责人调离学校,根据项目主管部门相关文件规定及项目负责人申请,需要将项目经费余额转出的,由项目负责人持项目主管部门同意经费转出通知,经科技处审批同意后办理转出手续。项目负责人非正常脱离学校工作岗位的,其项目经费一律暂时冻结,科技处及相关二级单位负责该项目的后续处理工作。因项目负责人未与合作方协商或协商无果等导致合作方与学校发生纠纷,并造成学校物质或信誉损失的,学校有权向项目负责人追偿。

第七章 项目结题验收

第二十七条 纵向项目按计划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向二级单位提交结题材料,二级单位首先审核材料的真实性,无疑义后报送科技处复核,最后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验收、评审或鉴定。各类项目须严格遵照合同要求按时接受结题验收。

第二十八条 纵向项目主管部门反馈的结题验收意见,科技处应及时反馈给项目组。

第二十九条 纵向项目结题情况将记入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的科研诚信档案。对于验收意见较差或未能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将视情况对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 列入学校科研计划的各级各类纵向项目产生的成果,知识产权归学校。为使项目成果的知识产权及时获得保护,在以发表论文、成果展览、产品演示及成果鉴定等方式公开技术之前,项目负责人和参加人员应采取专利申请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等保护措施。

第三十一条 科技处确认项目结题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按项目主管部门和学校结余经费管理的相关规定到财务部门办理结账手续。

第三十二条 项目验收或结题后,项目承担单位及负责人应按科技档案管理要求提交完整的归档材料。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没有明确规定的,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学校其他文件中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111日起实施。原《宿迁学院纵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宿院〔20197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