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学院专利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专利管理,保护学校知识产权,鼓励师生发明创造,促进科技进步和成果转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教育部、国家知识产权局、科技部《关于提升高等学校专利质量 促进转化运用的若干意见》(教科技〔2020〕1 号)、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苏发〔2018〕18号)以及《省教育厅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实施细则》(苏教科〔2018〕9 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申请要牢牢把握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的要求,坚持质量优先,突出转化应用导向。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专利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第四条 科技处/ 人文社科处(以下简称“科技处”)作为学校科研主管部门,负责制订全校专利工作计划,依法管理我校专利工作。
第二章 专利权归属
第五条 学校师生员工主要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等做出的发明创造,以及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一年内做出的与在原单位承担工作或分配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均系职务发明创造。其专利申请权属于学校,申请获批后,专利权归宿迁学院,未经学校许可,其他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转让或实施该专利。
第六条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设计人),申请批准后,专利权归个人所有,不享受学校相关专利激励政策。
第七条 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或接受其他单位或个人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归属按双方约定;没有约定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于宿迁学院。
第八条 校内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职务发明作为非职务发明申请专利,否则学校将追究其侵权责任。
第三章 申请与授权
第九条 专利申请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实施条例。发明人(设计人)对申请专利的真实性与科学性等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条 科技处审核通过后,发明人(设计人)通过学校招标的专利代理机构进行专利申请,亦可自行申报。专利代理机构在委托书授权范围内代理申请专利的有关事务。
第十一条 自行申报或委托代理机构办理发明专利申请,均须在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通知书后及时将受理通知书原件和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的整套申请文件复印件报送科技处登记;专利申请撤回或被驳回的,应在收到有关决定通知书后,将通知书原件送科技处存档。
第十二条 我校职务发明创造在申请中国专利之后,如需要申请国(境)外专利的,应由发明人(设计人)提出申请并附可行性报告,经科技处审核后,按照专利法有关规定办理涉外专利申请手续。
第十三条 职务发明专利申请被批准后,应在收到专利证书后,将专利证书原件报送科技处登记备案,科技处按年移交学校档案室存档。
第四章 费用支出
第十四条 专利的申请代理费、审查费、维持费、登记费、年费等不得利用财政资金支付,但可从横向项目、成果(技术)转让、转移等非财政经费中列支上述费用。
第五章 转让与奖补
第十五条 职务专利项目,其有关专利转让、专利技术实施和许可贸易由科技处统一管理,统一对外签订许可合同,统一行使各项专利权。
第十六条 发明人(设计人)及其所在二级学院(部)应主动联系用户,积极推进专利技术实施。
第十七条 专利转让、实施合同,须明确专利的名称、实施内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费用及支付时间、保密、后续开发、违约责任和仲裁等主要条款。
第十八条 学校作为唯一或第一申请人的专利被批准授权后,政府部门给予的奖励或资助,经科技处审核后,全额奖励给发明人(设计人)。
第十九条 学校设立专利基金,鼓励职务发明专利尽快许可、转让、作价入股,以“后补助”方式给予发明人(设计人)奖励,奖励标准为:国际发明专利3万元/件、国家发明专利1万元/件、实用新型0.3万元/件、外观专利0.1万元/件。
第二十条 职务发明专利获准授权和转让后,可按学校有关规定申请业绩认定与相关奖励。获得职务发明专利的成果,可作为发明人(设计人)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和岗位考核聘任的评价指标之一。
第二十一条 专利权为宿迁学院且第一发明(设计人)为学校学生的专利,其奖补或收益由其指导老师提出分配方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已经授权或转让的专利,被证明是虚假或构成侵权的,学校将追回给予的资助和奖励。造成损失或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宿迁学院专利管理办法(试行)》(宿院〔2019〕7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