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宿迁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 通 知 各部门、各单位: 《宿迁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宿迁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宿迁学院 2020年12月22日 附件 宿迁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各类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率,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江苏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苏发〔2018〕18 号)以及《省教育厅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实施细则》(苏教科〔2018〕9 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以及国家和江苏省有关科研项目与科研基金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项目经费是指用于科研活动(包括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产品开发、成果推广或转让、技术服务、科技咨询等)的经费。根据其来源,分为纵向项目经费、横向项目经费、学校资助经费。 (一)纵向项目经费是指以学校作为承担单位或合作单位从各级政府主管部门获得的经费。 (二)横向项目经费是指学校开展科研活动从政府主管部门之外的渠道取得的各种经费,包括通过联合研究、委托研究、科技攻关、科技咨询、技术服务、科技开发与成果转让等方式取得的经费。 (三)学校资助经费是指按照学校相关纵向项目经费资助政策下拨给项目组的课题研究经费,校级科研项目经费参照纵向科研经费管理。 第三条 我校在编在岗教职工取得的各级各类科研经费,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依据相关科研管理办法、科研合同、委托协议等要求合理使用。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各类科研项目经费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体制管理。学校是科研经费管理责任主体,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在科研经费管理中各负其责。 (一)科技处/社科处(以下简称“科技处”)是学校科研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及时了解项目合同执行情况及经费使用情况,监督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协同财务处做好科研经费的管理工作。 (二)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收支管理、会计核算,协助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批复预算和合同以及相关文件规定合理使用科研经费,并做好项目决算审核工作。 (三)审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审计、监督和检查工作。 (四)资产与设备管理处负责登记、审核、管理使用科研经费购买的固定资产。 第五条 二级单位是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对本单位科研经费使用承担监管责任。 第六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项目负责人要熟悉并掌握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科研经费管理制度,依法、据实编制科研项目预算和决算,按照批复预算和合同(任务书)使用经费,接受上级、学校相关部门和所在基层单位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涉及科研经费管理的重大问题由校长办公会专题研究决定。 第三章 纵向项目经费管理 第八条 纵向项目经费管理包括预算管理、支出管理、审批与报销管理、项目形成资产管理、结题与结账管理等。 第九条 纵向项目经费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直接费用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以及其他支出等五类。间接费用包括科研管理费和绩效支出两类。 第十条 直接费用预算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无需提供明细。间接费用预算,按相应经费管理办法或合同约定的比例核定。省级自然科学类项目,按照如下比例核定:500万元及以下部分的间接费用不超过30%,500万元至1000万元部分不超过25%,1000万元及以上部分不超过20%。 第十一条 纵向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合同或计划书以及实际批准经费,科学、合理、真实编制项目经费预算。项目预算经科技处审核后,报财务处纳入项目经费管理系统,作为报销依据。 第十二条 直接费用预算需要调整的,在项目预算总额不变的情况下,项目负责人可根据项目实际需要自主调整直接费用全部科目的经费支出,不受比例限制,由项目负责人填写纵向科研经费预算调整表,科技处审核后报财务处调整并备案。 第十三条 纵向项目直接费用支出范围与相关规定: (一)设备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购置或研制的专用仪器设备,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纵向项目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或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一律纳入学校资产管理,其购置和处置须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二)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 1.材料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试剂、药品、研发用的办公耗材、辅助材料、实验动植物的购置,种植、养殖费,标本、样品采集等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材料费报销需附供货明细清单,明确材料采购数量、采购价格等。 2.测试化验加工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加工及计算分析等费用。测试化验加工费报销执行以下规定:报销时需提供收费项目明细、详细的测试记录、测试清单、收费标准等。 3.燃料动力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等费用,由后勤处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收取。 (三)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 1.差旅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实验、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等,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实际需要按规定统筹安排使用。因特殊情况无法取得发票或者财政性票据的,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经科技处审核后,可按实际发生额予以报销。 2.会议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会议次数、天数、人数以及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等,由项目负责人自主确定。因工作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在会议费等费用中列支。 3.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项目组成员(含担任领导职务的专家学者)因公临时出国开展科学研究、学术访问、出席重要国际学术会议以及执行国际学术组织履职任务等国际学术交流合作,出国批次、团组人数、在外停留天数根据实际需要安排,不纳入因公临时出国批次限量管理范围。从科研经费中列支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不纳入“三公”经费统计范围,不受“零增长”限制。符合规定的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可凭有关批件、出国证件及出入境记录报销与学术交流合作相关的费用。 (四)劳务费/专家咨询费 1.劳务费:是指支付给项目研究过程中参与研究的学生、博士后、访问学者、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含科研财务助理)及参与项目的退休返聘人员等相关人员的劳务性费用。劳务费根据项目实际列支,按照聘用协议发放。软件、集成电路设计等特定领域的科研项目,人力资源和智力投入较高、对试验设备依赖程度低和实验材料耗费少的科研项目,可列支固定岗位或事业编制人员劳务费。 2.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评审、中期检查、结题验收、鉴定等过程管理中的专家评审、咨询费以及专家讲课费。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与管理的相关人员,列支标准参照《宿迁学院劳务酬金开支管理规定》相关条款执行。 (五)其他支出: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以上费用项目之外的直接开支,包括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等。此类支出中,凡报销出版费以及单笔3万元及以上支出均需提供合同。使用纵向项目经费购置的专用软件、数据库等,须办理资产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实行间接费用管理的纵向项目,间接费用由学校根据项目预算一次性提取,提取比例按上级有关规定及预算批复执行。支出范围与相关规定如下: (一)科研管理费:指补偿学校科研管理成本的相关支出,包括在科研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发生的组织、论证、协调、审核等管理工作经费。纵向项目科研管理费按到账经费的5%在间接经费中提取,按照学校3%、二级单位2%的比例分配。纵向项目学校资助经费和校级项目经费不提取管理费。 (二)绩效支出:指学校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支出,主要用于项目研究人员的绩效奖励。项目绩效以项目绩效考核为依据,与项目组成员在项目研究中的实际贡献挂钩,绩效支出比例不超过立项经费的20%,由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组成员内统筹分配,以酬金形式发放,原则上每半年发放一次。科研绩效给予35周岁以下青年科技人员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间接费用的绩效支出不计入学校绩效工资总额基数,纳入学校绩效工资总量管理。 第十五条 科研经费较多的二级单位或项目组可设立科研财务助理,为科研人员在项目预算编制与调剂、经费支出、财务决算和验收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其服务费用可在相应科研项目劳务费或间接费用中列支。 第十六条 纵向项目经费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执行项目支出预算,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法规制度,合理安排经费支出。支出审批权限参照《宿迁学院财务收支审批办法》规定的条款执行。 第十七条 纵向项目经费入账、报销票据和收付款的基本要求,按照学校经费支出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纵向项目经费转拨按照如下办法执行:项目由两个以上单位联合申请且宿迁学院为第一承担单位的,在主管部门经费拨至我校后,我校按批复的预算将经费拨至其他联合申请单位。转拨经费应在预算中单独列示并严格按预算执行。办理转拨需提供项目批复预算书、合同和其他必要资料,并经二级单位、科技处签批后支付。 第十九条 外协费是指纵向项目研究过程中,由于技术、工艺和设备等条件的限制,必须将部分研究工作委托给项目参加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所发生的费用。外协费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经费的49%,且应在预算中单独列示。支付外协费,需提合同或协议、外协单位相关资料(企业提供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资质证书等相关资料复印件;高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等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以及外协单位出具的合法有效的票据,并经二级单位和科技处负责人审批后支付。合同应明确科研任务、验收指标、外协费额度、拨付方式、开户银行和账户、无形资产归属等。项目负责人应对合作(外协)业务的真实性、相关性负责。 第二十条 项目完成后,依据财务处提供的支出明细编制项目决算,要及时办理经费结账手续。 第二十一条 纵向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到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并通过验收后,项目主管部门有结余经费退回要求的,按规定由原渠道退回;无退回要求的,用于项目的后续研究或新项目的启动。原则上,同一项目负责人的多个纵向项目结余经费归并到一个账户,项目负责人须提出后续研究及经费使用计划,经科技处审核批准后继续使用(仅可用于直接费用支出)。 第二十二条 未通过审核验收的项目、中止项目、撤销项目的剩余科研经费由学校统一收回,按项目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横向项目经费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类横向项目的经费都必须进入学校财务处指定账户,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纳税。 第二十四条 横向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经费使用依据合同约定执行。合同没有约定经费使用条款,应参照下列科目编制项目预算: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税费、科研接待费、其他。上述科目预算只需测算总额。在预算总额不变的前提下,项目负责人可根据研究工作实际需要自主调整预算,在预算范围内安排经费开支。 第二十五条 横向项目经费审批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支出审批权限参照《宿迁学院财务收支审批办法》。 第二十六条 横向项目经费,实行有别于纵向经费的分类管理方式。如合同有明确约定,按约定执行;如无约定,按照本条款执行。 (一)设备费按照合同约定使用管理。凡使用横向项目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和形成的无形资产,均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设备所有权归学校的,其购置和处置须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二)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参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纵向项目同类经费相关规定执行。 (三)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参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纵向项目同类经费相关规定执行。因项目研究需要使用汽车的,可采用租赁或自备车,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汽车租赁费、汽油费、路桥费、临时停车费等,可在差旅费中开支。但保险、保养、洗车、年检、修理、汽油充值卡等费用不得开支。自驾车或租车所引起的安全事故等一切责任问题,由项目负责人和出差人员承担。横向项目经费中的差旅费支出比例不超过项目总经费的50%。 (四)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列支氛围参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四款相关规定执行。专家咨询费支出比例不超过项目总经费的20%。 (五)外拨经费(含转拨经费与外协费)必须以合同为依据,参照本办法“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关于纵向项目转拨经费与外协费的相关规定管理。 (六)横向项目可以列支与项目研究有关的科研活动接待费,可按照原则上不超过项目到账经费总额10%的比例列支。科研活动接待应遵循确有必要、合规节俭的原则,其真实性、合法性由项目负责人负责。 (七)技术开发、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类项目。在确保任务完成和经费许可的情况下,项目组可提取到账经费(扣除外拨协作费)25%作为项目组成员的科研津贴。项目执行过程中,可根据项目的进展情况提取绩效奖励,额度不超过到账经费的25%。 第二十七条 横向项目结余经费可转到项目负责人的横向科研后续研究基金账户,用于项目的后续研究开发或新项目的启动;或全部留归项目组成员自主绩效分配并依法缴纳所得税。原则上,同一项目负责人的多个横向项目结余经费汇总到一个固定的横向科研后续研究基金账户。 第二十八条 学校和二级学院暂不提取横向项目管理费。 第五章 纪律要求 第二十九条 学校应按照“放管服”原则,切实加强对科研经费使用的过程管理,严格落实监管责任。 第三十条 科研人员须按照相关规定、预算批复或合同(任务书)的支出范围和标准使用经费,严格执行“八个严禁”: (一)严禁以任何方式挪用、侵占、套取科研经费; (二)严禁编造虚假合同; (三)严禁违规将科研经费转拨、转移到利益相关的单位或个人; (四)严禁使用科研经费购买与科研项目无关的设备、材料; (五)严禁在科研经费中报销个人或家庭支出; (六)严禁虚列、伪造名单,虚报冒领科研劳务性费用; (七)严禁开支与项目研究无关的宴请、非科研用房物业管理费、娱乐场所消费、旅游费用、福利费用、罚款、捐款、赞助及其他与项目无关的费用; (八)严禁用科研及相关经费设立“小金库”。 第三十一条 建立健全学校科研经费管理处罚机制,严格责任追究。对违反“八个严禁”或有其他不良记录的项目负责人及有关二级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追缴违规资金、约谈警示或通报批评处理,并责令限期整改。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纪检、监察、司法等部门处理。 第三十二条 加强科研项目经费的审计。凡项目下达单位有审计要求或学校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审计的,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须积极配合审计部门做好审计工作。 第三十三条 切实发挥项目绩效对科研人员的激励与约束作用,提高科研工作执行力。纵向项目执行期间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发放项目绩效,已发放的予以追回: (一)未按要求及时报送项目相关材料,包括计划任务书(合同书)、预算书、年度进展报告、中期总结报告、验收材料及其他材料; (二)无正当理由,项目未按合同进度执行,逾期未结题或未按期落实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 (三)发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学术不端以及其他影响学校声誉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没有明确规定的,按上级有关文件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学校其他文件中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原《宿迁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宿院〔2019〕82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