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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宿迁学院艺术与传媒学院小额采购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编辑:樊亚萍   时间:2021-11-30 19:25:46  浏览:

     

 

艺术与传媒学院文件

宿院艺传〔2021〕12号 

 



关于印发《宿迁学院艺术与传媒学院小额采购

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部门、各系:

《宿迁学院艺术与传媒学院小额采购实施办法(试行)》经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宿迁学院艺术与传媒学院

                 2021年11月30

 

宿迁学院艺术与传媒学院小额采购实施办法(试行)

为更好地开展采购工作,根据《宿迁学院集中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及《宿迁学院小额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采购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条 采购的项目范围和金额标准按照《宿迁学院小额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三条 对属于学校规定须由学校集中采购工作小组集中采购的项目,任何人不得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集中采购。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艺术与传媒学院所有小额货物、服务及工程类采购项目。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工作职责

第五条 为了全面保障艺术与传媒学院采购工作的规范有序开展,加强对采购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管理协调,决定成立艺术与传媒学院采购工作小组,

长:马家常、陈虎

副组长:邵士德

 员:常伟、舒文鑫、杨柳松、张唐彪、周洋、樊亚萍、刘颖春

第六条 采购工作小组职责 

(一)组织采购工作;

(二)负责学院小额采购合同签订及合同履行管理;

(三)组织验收工作;

(四)负责相关采购项目的采购档案管理(指定专人负责)。

第三章 采购形式和采购方式 

第七条 采购形式为自行采购。 

第八条 自行采购的方式可以有:

1) 电子商务平台采购;

2) 询价;

3)现场采购;

4)其它不违反法规及学校规定的方式。

第四章 采购程序 

第九条 采购程序一般包括采购申请(含购前论证)—审核申请—实施采购—签订合同—货到验收—入账报销—档案保存等。 

第十条 采购过程中,参与采购人员一般不得少于两人,采购人员应当在采购记录上签字。

第十一条 采购记录应当记载采购方式及货物名称、数量、金额,注明供应商地址、有效联系电话,附有供应商的营业执照等资质材料。

第十二条 签订、履行合同。根据学校规定需要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由采购项目申请人、采购小组审核合同、确认签字,报部门负责人签字后,填写《宿迁学院合同专用章用印审批表》申请加盖学校合同专用公章。采购合同必须在确定供应商之日起5天内签订。

合同签订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对不严格履行合同引起的相应损失和责任,由违约方自行承担。

第十三条 验收及报销。具体要求详见第五章。

第十四条 整理保存档案。包括采购申请表、购前论证报告、采购邀约文件、采购记录、成交通知书、会议记录纪要、采购合同、验收报告等相关资料。 

第五章 验收工作 

第十五条 合同标的物交付或完工时,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需要提交学校验收小组组织验收的,应按要求及时提交验收申请,采购项目负责人(或部门安排的其他验收人员)应及时开展验收,清点数量,检测性能,如确有需要,也可聘请检测机构和专家进行检测验收把关。验收人员需如实填写《验收单》并签名。经验收合格签字后,方可按照合同规定办理入账报销手续。报销时需附采购合同和验收报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艺术与传媒学院采购工作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